相關法規 : 撘載危險物品車輛於高速公路之超車最新規定!!
公告自97年7月1日起,危險物品車輛行經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後路段,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。
主旨:公告自97年7月1日起,危險物品車輛行經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後路段,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。
依據: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五條。
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十九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前揭實施範圍,為現有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「右線」標誌(設於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1公里處)至入口第1組速限標誌(設於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400公尺處)之路段。
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.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,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.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