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法規 :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(修正)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七0 0八五0五七號、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七0八七一五 一四號令修正發布增定第十九條之一條文,自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施行
第十九條之一
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,其使用之輪
胎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
客運路線營業車輛,不得使用翻修輪胎。
二、前款以外之大型車,其轉向軸之車輪,不得使用翻
修輪胎;非轉向軸之車輪,使用翻修輪胎者,應使
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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