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法規 : 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
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總統令
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
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公布
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二、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,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、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,可分成第53條「自請退休」與第54 條「強制退休」兩類;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,後者則是專屬雇主的發動權。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,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,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。修正前之規定,勞工於年滿60歲後,如雇主未發動「強制退休」,本即可繼續工作,並無「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,即須退休勞動市場」之意。本次修法後,勞工非年滿65歲,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。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,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,但不得少於55歲。
有關自請退休仍原持現行規定,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,符合「工作15年且年滿55歲」或「工作25年」的條件,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,仍可向雇主提出「自請退休」的申請。
本次修法僅調整強制退休年齡,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與標準維持不變,仍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;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年資,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開立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,勞工退休時雇主無須再另行給付退休金。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,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,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,權益不受本次修法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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